法律实践中如何认定形成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如何认定是由法院来判定的。
一般情况下,扶养关系发生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所谓扶养关系,是一方对另一方或双方之间存在抚养、赡养、照顾的关系,比如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管理以及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怀,还有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照顾、帮助。扶养关系的形成与否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扶养时间长短问题。有的案例中会遇到对扶养时间十分短暂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能够相互继承其遗产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扶养关系的形成的时间限制,笔者认为只要形成了扶养关系,无论时间长短,均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
第二、扶养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如何认定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方面存在争论,有的人认为如果没有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扶养关系的认定不以一起居住为要件,只要存在抚养、赡养、教育、管理的关系一般就能够认定存在扶养关系。而扶养不仅仅是物质经济上的付出,更是精神上的关怀和情感上的交流。例如:成年继子女虽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居住,但是在生活上经常照顾继父母,并且在精神上给予关怀,经常进行情感上的交流,彼此之间形成稳定的亲情关系,即使没有共同居住也同样可以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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