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权的停止。就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
(1)当然停止。当法定事由发生时自动停止行使亲权。各国规定的主要有:第一,收养。第二,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止,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第四,在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为百巳有法律禁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第五,被宣告失踪。
(2)判决宣告停止。指当有某种为法律预见的情形发生时,利害关系人可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判决停止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亲权。其原因通常为:第一,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或严重滥用亲权或有重大义务的懈怠;第二,父母滥用对于女的人身照护权,或有不名誉、不道德的行为,危害了子女的利益;第三,父母有酗酒、虐待、危害子女健康等行为;第四,父母危害子女的财产,可宣告其丧失财产管理权。如果父母双方均有上述情况,应为未成年子女另设监护人。一旦情况改变,亲权便可恢复。
宣告停止的范围,又有绝对停止与相对停止之分。绝对停止,即亲权对于其全体未成年子女均宣告停止。相对停止,仅对于未成年子女中的一人或若干人停止。这种停止,可为子女人身监护权的停止,也可为子女财产管理权的停止等。
2.亲权的消灭。原因:第一,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第二,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但关于其身份上的行为,仍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如,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协议离婚、被收养等。第三,收养关系终止。此时,养父母的亲权消灭,生父母的亲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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