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应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标签:交通事故赔偿⊙追偿权⊙无证驾驶
案情简介:2012年,崔某搭乘魏某轿车,与王某所驾货车相撞,崔某死亡。魏某、王某就交强险外分别赔偿崔某法定继承人10万元、3.5万元后达成协议。嗣后,法院判决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崔某法定继承人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赔付后,以无证驾驶为由,起诉王某追偿该11万元。
法院认为:①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宜作如下处理: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③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际驾车人存在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
实务要点: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如果非职务实际驾车人存在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对此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
案例索引:见《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对象、追偿范围及其诉讼程序——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解释论》(姜强,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3/5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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