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
作者:彭微
问:我表弟周某驾驶一摩托车与郭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郭某受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郭某向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当民警到达时,周某与郭某达成协议而撤案,交警因此返回未出现场。后因郭某伤势严重,要求处理。交警经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全责。周某不服向市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认定依据为肇事后双方未及时报案想私了,周某与郭某负同等责任。郭某不服,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公布实施)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与周某、郭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他们的权利义务,给他们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市交通警察大队的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郭某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帮责任重新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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