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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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出借后肇事,其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2.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他人驾驶,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负有保证车况良好、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等合理注意义务,所有人将车辆借给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4.酒店保安擅自开走住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酒店承担补充责任——住客停放酒店的车辆被酒店工作人员擅自开走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既非因执行职务引起,也不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表象,纯粹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故不构成职务行为,酒店不需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但酒店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责任范围应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相适应。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住客由于对车辆既失去了运行支配权,也丧失了运行利益,则不应承担责任。
5.擅自挪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驾驶本人车辆,见他人车辆未熄火而下车擅自挪动他人车辆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机动车车主怠于看管车辆而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机动车车主有能力预见且应该预见未拔下车钥匙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危险,而放任了此种危险的发生,在未将车钥匙拔下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停在路边,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害,应当承担怠于看管自己车辆的过错责任。
7.驾驶人擅自驾驶单位车辆造成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单位有过错致使驾驶人在工作时间之外仍可自由支配车辆的应承担连带责任——驾驶人酒后驾驶致事故发生,既非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亦与其执行职务不存在任何外在或内在联系,故驾驶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未经单位允许驾驶车辆致人损害,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单位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控制车辆,致使驾驶人在工作时间之外仍可自由支配车辆,则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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