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血缘关系有赡养义务吗?
作者:夏玉珍
问:2001年,我的再婚妻子去世后,我与几个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但妻子带过来的两个孩子虽由我和再婚妻子带大,却一直以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要求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子女对我进行赡养?
答:根据您介绍的情况,由于妻子带过来的两个子女是您和再婚妻子共同抚养长大的,您对他们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您与这些子女之间就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自然血缘关系,但是已形成了拟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因此,您有权依法要求他们对您进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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