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梧州万秀法院 | 作者:李懿桃
【案情】
被告钟某是原告某足浴中心的技师,被告从2014年1月至9月在原告处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间为晚上9点至第二天凌晨2点,每月休息5天,被告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原告制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每月按照收入对半分成支付劳动报酬给被告。2014年9月下旬开始,被告因身体不适向原告请假后,没有继续回原告处上班。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双方应该只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双方收入五五分成,没有底薪,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三金”各自负责,工作时间基本是被告自由掌握等。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后来再提起上诉,一审、二审均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如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呢?
原告属依法成立的非法人企业,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技师工作,该工作属于原告经营业务范围,且原告的制定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被告受原告的劳动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