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受伤如何要求工伤赔偿?
一、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法条解读: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案例重演:
李先生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决定到他家附近的菜市场买菜,不料途中不慎跌落路旁沟内受伤。李先生要求对其所受伤害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不予认定,李先生将劳动局诉至法院。
(四)律师说法: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先生虽然是在下班买菜的途中受到的伤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但其所受伤害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故其所受伤害不属工伤。法院判决维持了当地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对“上下班途中”所作的规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 “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进行的司法解释,其目的是为了统一裁判尺度,但依据该条解释也仅能认定职工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一法定要件,而要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还需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且在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的要件。
二、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如何要求赔偿?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受害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四)协商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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