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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工人业主家中坠亡 各方主体依据过错担责

日期:2015-12-03 来源: 作者: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送货工人业主家中坠亡 各方主体依据过错担责

作者:陈靖忠

2013年10月19日,在北京从事货运工作的李某按照约定,将一新床垫送到位于北京天通苑某小区的业主家中,该业主的房屋为一楼复式,屋内有一处通往地下室的楼梯预留孔,李某对此并不知情,在和装修工人一起搬床垫进屋的时候,不慎从预留孔掉入地下室,重伤不治身亡。李某的近亲属包括其父母、妻子及两个子女共5人将涉案的床垫卖方张某、装修公司,以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按比例各自承担赔偿共计120余万元。

一审中床垫卖方张某辩称,自己与死者李某建立的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雇佣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家属、业主及装饰公司都认可的事实是:受害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协议》,李某自己运营,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从属和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张某对承运人李某的死亡并无赔偿责任。

一审中业主辩称,自己与李某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作为送货人,李某稍加注意即可识别到楼梯孔的存在,且事发时,业主本人并不在现场,施工现场的管理由装饰公司负责。

一审中装饰公司辩称:事情发生在2013年10月19日,而在一个月之前的2013年9月20日,给该业主装修房屋的工程已经正式竣工,并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和管理,故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事发当天,装饰公司工人开门收货,是受业主委托的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此事故应由工人个人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李某送货到陌生环境,没有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床垫的卖方张某与死者李某订立的《货物运输协议》,为货物运输合同,张某对李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赔偿义务。装饰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装修工程的公司,应当预料到预留安装楼梯的孔洞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采取相应防御措施,而其在竣工时并未采取足以防止意外发生的必要的安全措施,其对李某的坠楼行为存在过错。业主本人应当知道签署竣工验收单的法律后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其疏于管理和防范,其对李某的坠楼行为亦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定死者李某自己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床垫卖方张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装饰公司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业主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医疗费8454.88元,误工费6000元,丧葬费31 338.5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1 036 821元(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230 4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以上共计1 138 614.38元。

一审判决后,业主不服遂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装饰公司虽也表示不服判决,但是并未上诉。业主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认为自己无责任。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李某因疏忽大意而由此洞坠入地下室,李某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作为专业的装饰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受了业主的委托而接收床垫,仍未有效提醒和避免李某坠入预留安装楼梯的孔洞的事故发生,装饰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业主虽然签署了竣工验收单,但应当清楚房屋内预留有安装楼梯孔洞是极其危险的。业主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发生,而且疏于管理和防范,未有效提醒和避免李某坠入预留安装楼梯的孔洞的事故发生。业主对此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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