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时的相关细节未能查明,造成肇事者将赔偿款赔付受害方后,向保险公司追偿时遭到拒赔的现象。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辨明法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赔偿款11万元,保险公司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主动将赔偿款赔付给原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2014年1月3日21时07分许,原告李某驾驶北斗星轿车沿洛宁县县城长虹路向南正常行驶时,经过被害人曹某醉酒后坐卧的路段。期间有其他车辆从被害人曹某身上碾压而过,对其他肇事车辆,交警部门至今没有找到。后曹某被送到洛宁县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勘验,发现原告李某车辆底部有擦划痕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身体接触时可以形成。2014年1月17日,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与曹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日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原告李某与曹某的亲属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原告一次性赔偿曹某亲属各种损失15万元。因该车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为此,崔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于交通事故发生时经过被害人曹某醉卧的路段,相关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有北斗星车从被害人身上碾过,原告驾驶的北斗星车辆底部有擦划痕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身体接触时可以形成,原告对其车辆底部的划痕又没有合理解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以认定原告驾驶的车辆与本案有关联性,因此,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只要投保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事故负有责任,不论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本案中,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受害人负同等责任,由于原告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5万元,已超出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死亡赔偿限额内赔付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该事故还涉及其他肇事车辆,待相关肇事车辆查明后,被告保险公司享有向查明的肇事车主或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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