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途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他人撞成重伤,结果触犯刑律。10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运营牌照为夏邑XY***号营运电动三轮车,沿县城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骆集路口时,与相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刮蹭,将被害人李某某撞倒。经鉴定,受害人李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17时到县交警队投案。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驾驶的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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