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用车在乡村成了主要的农用和代步工具,可是有的农民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农用车肇事的案件。
2014年12月2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C****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在本市沿漯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空冢郭乡时,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斜行过道路的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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