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旁停车醒酒 被判五个月拘役
作者:陈靖忠
陶某和朋友酒后开车去买烟,半路看见前方有闪烁的警灯,于是将车停靠在路边醒酒,不久便被巡逻交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1mg/100ml。最终,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回放:
车辆启动后路边停车醒酒,同样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陶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3月13日,陶某和朋友在工地宿舍和朋友一同饮酒,酒后来陶某提议开车去买烟,当车行至一半,陶某发现前方有闪烁的警灯,于是将车停靠在路边醒酒,不久便被巡逻交警查获。本案与其他醉酒驾驶案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被告人陶某是在停靠路边醒酒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1mg/100ml。在庭审中,被告人陶某辩称,喝酒后启动车辆之初,就发现自己有眩晕、意识模糊等迹象,在驶入国道之后心里开始担忧与害怕,怕造成交通事故,于是就将车停在路边醒酒,之后就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进行酒精检测。
针对路边停车醒酒被巡警发现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于宏伟在案件审理中表示,被告人陶某虽然是在路边停车醒酒被发现,但此前醉酒驾车行驶了一段路程的事实已经成立,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法定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同时,于法官也向广大机动车司机提出忠告,希望机动车驾驶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远离酒驾、醉驾,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营造安全、和谐的公共交通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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