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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总证无法办理过户 买家要求退款竟遭拒绝

日期:2015-10-22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万勤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花十几万元买套房子,交完钱发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为集体总证,暂时不能分割和过户,在要求退钱被拒绝的情况下,购房者将卖家告到法庭,要求全额退还购房款。武汉晚报记者昨天在黄陂区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判决卖家退钱,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小何是红安人,2013年6月,他委托父亲老何与黄陂男子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坐落于黄陂区长轩岭人民街的一处房屋,当时胡某称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小何向胡某支付了购房款11万元。

2013年底,小何向黄陂区房管局询问该房屋的过户事宜时,得知房屋不可对外上市交易。2014年1月,小何找到胡某要求返还购房款,遭到了胡某的拒绝,因此,小何把胡某告到法庭: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判令胡某返还购房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

黄陂区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原是黄陂区长轩岭某所职工,2001年该所进行企业改制时,欲处分其自建的位于黄陂区长轩岭街人民街的一栋楼房,2001年11月,胡某与该所签订了一份土地及房产转让协议,以30500元购得二楼南侧一套面积为77平米的房屋。2001年底,黄陂区土地管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长轩岭镇某所,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后胡某办理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分割手续。

2013年6月,小何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胡某的房屋,合同约定胡某应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3日内将房屋和房屋产权证交付小何,并保证房屋权属清楚,双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院调查,胡某如申请办理涉案土地分摊面积转让手续,要由区政府指定原单位资产归属管理部门作为申请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双方申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分摊面积转让手续。根据武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黄陂区针对以上类似情况的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即将出台,建议待黄陂区相关文件出台后再行办理。

庭审结束后,双方就涉案房屋过户问题进行约定,如果胡某在2014年8月6日前能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小何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后胡某在此期间仍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小何名下。

黄陂区法院认为,小何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相应规定,成立且合法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小何向胡某支付了购房款11万元,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但胡某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重新协定了房屋的过户时间,但胡某在该期间仍未履行过户义务,故对小何要求解除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胡某返还购房款11万,并承担相关利息。

此案主审法官徐向阳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购房合同中就房屋权属、过户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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