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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后的一方不履行如何处理,实际上夫妻相互之间的违约责任一般只在离婚时发生。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一方违约而对方不要求离婚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责令违约方继续履行约定。除双方已约定的违约金外,其他的违约责任通常不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查明当事人认识的过程和婚后情感变化的过程。比如说,当事人如何相识,是通过朋友介绍还是自行相识;婚后一开始感情状况如何,是一般还是较好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离婚该如何处理?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地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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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用于非法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单独对外举债的行为,属合同行为之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如该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共同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虽然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徐某某对其妻李某某的借款行为毫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笔民间借贷应认定为被告李某某的个人债务,被告徐某某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时关于债务清偿的约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田、刘二人虽已离婚,但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刘某某也逃脱不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问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的保证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考量保证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从以下三个要件把握:一是该保证债务与提供担保的夫妻一方的身份及家庭经营、生活有无关联;二是该保证行为是否有偿,且夫妻、家庭有无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三是夫妻另一方是否明知对方所作的保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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