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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的,能否以此为由否定公司人格?
在公司形式上为普通公司而实质上为一人公司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公司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
隐名股东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思维,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回归法教义学框架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应有制度逻辑基础,即登记在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是否系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并在民事诉讼法规范下形成裁判思维。因此,应明确法院裁判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关系中的财产权归属,而非股权归属;在隐名股东因遭到执行债务人反对而对其提起确权诉讼时,应适用诉的合并制度解决隐名股东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抗辩事由的认定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态、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由于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司整体利益,以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利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
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对故意规避监管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裁判应与金融监管同频共振,给予否定评价,避免违法者因违法而不当获益,依法维护“三公两同”的资本市场秩序,提升资本市场的治理实效。
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合同即已生效。
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是否必须要相匹配?司法实践中,公司通常以涉案的某一枚公章为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理由则往往是与备案公章不符。公章的备案,既有公安机关的备案,也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就民商事审判来说,更多地涉及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问题。
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是先有合同条款后加盖公章,故加盖公章的行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为外,往往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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