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捕后澄清,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案情介绍
申某因为欠债到期无力偿还,债权人告到法院,法院判申某还钱,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申某与执行人员发生争执,坚决不让执行,一不小心抓伤了其中一个法院工作人员的手臂。事后,申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判决申某无罪,申某当庭释放。申某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申某虽然实施了一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是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因此,如果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地作出了逮捕决定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本案中,申某被逮捕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无罪,符合国家赔偿的范围,可以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或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
操作指南
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误捕的赔偿请求是有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时期,超过该时期的,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也不再加以保护。因此,受害人提起国家赔偿应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进行。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一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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