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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十二条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第四十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相关观点】
一、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一)一人经营的财产责任
所谓“个人经营”,也就是公民一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个人。由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不能转移给其他人;另一方面,个人也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他人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一这是法治的一个普遍原则。因此,作为独资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其财产责任不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这是一般原则。个人财产既包括他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归其所有的财产部分。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那就应该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后,以归属于独资经营者个人那一部分财产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总之,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财产责任,只涉及他的个人财产;债权人只能就独资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来满足自己的全部债权请求,而不能将债权请求扩大到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经营资本和其他的个人财产,换言之,经营资本和属于经营者的那一部分其他财产,都是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一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应首先竭尽全部经营资本来清偿债务,经营资本不足以清偿的再动用他的其他财产清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二)家庭经营的财产责任
一个社会的家庭结构是千差万别的。在我国,既有四代同堂的大家庭,也有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小家庭,还有父子(女)、母子(女)家庭……;全部家庭成员的姓名可以出现在一个户籍簿上,也可以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籍簿上;家庭成员之间可以有共有财产,也可以没有共有财产,诸如此类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都是屡见不鲜的。因此,如何定义本条所说的“家庭”和“家庭财产”,是一个有待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判例来加以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同时作为从业人员参加经营的那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不同,家庭经营的责任范围也不尽一致:(1)配偶双方共同经营或配偶双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时,一般说,全部家庭财产都应当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全部家庭成员既作为整体从事经营,亦作为整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限度当然涉及全部家庭财产。(2)配偶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配偶另一方并不参加经营的,不参加经营的另一方配偶对经营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他(她)的个人财产与他(她)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不能用于清偿经营债务。(3)未婚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父母只要不加人经营活动,就不应以他们的共同财产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如果父母出资而不经营,就应以出资为限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4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实践中,农村承包经营户多以家庭经营,须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因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但随着农户内部人员的变化,可能会出现承包经营合同实际仅由部分农户经营的情形,且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山该部分农户员享有,在此情况下,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债务也应当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如果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产关于债权债务如何分割存在内容约定,在以全部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其约定份额承担债务,但是该内部约定不能对外对抗债权人。
【相关案例】
1.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应由实际经营者作为用工主体,负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
——杨美诉吴铭锡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注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应由实际经营者作为用工主体,负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
案号:(2013)湖民初字第84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闻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应向劳动者支付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项赔偿
——袁某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要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以其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进行担保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即使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已经注销,经营者仍然要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
3.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营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
——藤县藤州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麦庆晚等借贷合同案案例要旨: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其家庭成员未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与家庭无关。
案号:(2001)梧经初字第92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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