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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日期:2020-03-1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向愿联合将其各肉所有的生产资料投人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组织形式的概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利用生产资料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的场所。《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2005年7月13日,成都新祝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与祝新村实行“村企合一”的经营模式,属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老百姓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生产经营权人股,把土地交给公司经营,自己成为公司股东,经营方式上,采取“公司+业主”、业主自主经营、公司独立经营三种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也不断发展变化,出现了各种各样新的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法律未规定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组织。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法人资格,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并非所有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

传统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法律未规定其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是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可以作为独立的仲裁或诉讼主休。因而有的法院就以经济社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对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岀现有限公司、股份制合作企业等的组织形态。虽然对于股份制合作企业,现行法律未确认其法人地位,但对于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则完全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确认其法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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