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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日期:2020-03-1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地方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所居住的基层社会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民主的思想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实践的必然结果。

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基层社会生活领域内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它们是由特定地区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依据自愿原则对本居住区基层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自治组织。它有以下特点: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政权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具体反映国家的暴力特权,具有强制性。国家政权机关可以制定和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规则,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组织,具有群众

性。居(村)民委员会应在党的政策和同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但其活动不能代表国家。因此,它与同家政权机关有原则区别。

2.基层群众性_治组织是基层性群众组织,不是一般的群众团体。它建置于基层,没有全国统一组织系统,参加主体不受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管理内容多样的基层社会生活。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自治性组织。自治性是居(村)民委员会从组织功能上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的一个特征。我国的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代表人民实行管理,人民通过间接民主(代表制)的形式实现当家作主;而居(村)民委员会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人民群众不需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就可以直接自我管理基层社区生活,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当然,这种自治权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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