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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如何索赔

日期:2017-11-30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如何索赔

〖案情介绍〗

席谋为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市人民检察院以席谋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席谋当日被释放。席谋总共被拘留、逮捕羁押时间为21天。席谋依据不起诉决定书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最后市人民检察院賠偿席谋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17652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席谋犯诈骗罪对席谋采取逮捕措施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实际上就是说之前公安局对席谋的拘留,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侵犯了席谋的人身自由,所以席谋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操作指南〗

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由此,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则是一种法律责任。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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