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吗?
作者:李城
问:岳某夫妇经营一家粮油店。一天,某县几名工商局工作人员来到该店检查,认为岳某夫妇二人销售的粮油质量有问题,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工商局工作人员随即将岳某强行带上执法车,将岳某带回工商局后用手铐将其拷在铁栏杆上,滞留时间4小时。随后将岳某释放。请问,工商局工作人员这样做合法吗?
答:工商局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和强制权,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此外,公安机关也不能将此项权力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行驶。本案中,岳某夫妇因工商局人员执法时与之发生纠纷,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报请公安机关处理。不应该私自限制岳某人身自由,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岳某的人身自由权,应当马上撤销,岳某可依法要求工商局赔偿,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相应赔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