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依法行使管辖权 判决赔偿应当然

日期:2015-10-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4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垫付款十一万余元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原告垫付款一万余元,在车损险中赔付原告施救费900元,以上共计十三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15时25分,李某某驾驶挂车辆沿S204线自北向南行驶至临泉县韦楼路段处,追尾撞上同向刘某某驾驶的轿车的左后尾部,然后侧滑至道路东侧与沿S204线由南向北行驶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并撞断道路东侧的景观树一颗,致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韦某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涉案车辆牵引车为本案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牵引车的注册登记机关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周口市川汇区,被告辩称我院无本案的管辖权不能成立,且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其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冯海燕 王建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