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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涉汽车货运公司执行难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7-0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7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通事故涉汽车货运公司执行难问题及对策

作者:彭峰

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南岸法院受理以汽车货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执行案件80件,结案71件(不含对外委托5件),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31件,和解2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5件。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810余万元,结案标的为320余万元,兑现率为39.5%,而同期该院执行的其他类型案件的兑现率在70%左右,该类案件出现“执行难”的情况非常明显。

一、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多数案件执行标的金额较大。汽车公司名下的车辆多为大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多比较严重。受理的80件案件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有48件,其中10-20万元的13件,20-30万元的12件,30-40万元的8件,40万元以上的2件,标的额最大的为45万余元。

(二)国有货运公司偿债能力较强,民营货运公司偿债能力较弱。在执结的71件案件中,涉及国有货运公司的案件有11件,申请标的最高金额为15万元。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都能够自动履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国有货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能够全额履行,但由于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较多,导致履行期限过长,使一些本不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进入执行。而涉及民营货运公司的案件执行不容乐观,民营货运公司能够全额履行完毕的案件多为执行标的在2万元以下的案件,且兑现的标的款主要来源于保险理赔款,需要执行人员直接去保险公司扣划保险款。不少案件除保险理赔款外,申请执行人未获任何赔偿。随着案件标的额的增大,货运公司执行完毕的可能性呈下降趋势。标的低于5万元的案件,执行完毕的比例约为50%;超过5万元至15万元的案件,多数由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偿还,但实际效果并不好,被执行人往往支付几期后就停止支付,导致案件恢复执行;而超过30万以上的案件,多数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矛盾尖锐,信访压力大。申请执行人对货运公司执行不到位往往不能理解和接受,难免情绪激动,引发缠闹、信访等行为。2012年至2013年11月,南岸法院共受理货运公司交通事故涉执信访案件7件次,全部为人身损害案件,占涉执信访案件总数的10.3%。

二、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涉及汽车运输公司的案件执行难,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诚信理念缺失,故意逃避债务是重要原因,但货运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监管机制落后、救济机制缺失等现象,更值得我们重视。

(一)货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目前,我国设立货运公司的行政许可中,对公司最低资本没有特别规定,使得一些货运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不足以抵抗风险;同时很多货运公司规模大,名下动辄几千辆货车,但其实有资产少,名下车辆多为“挂靠”,自有车辆几乎为零,有的公司甚至连狭窄的办公地点都靠租赁。这类公司收入来源主要靠收取少量的管理费,自身“造血机能”差,但面临的风险大,一旦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根本无力承担责任。

(二)部分民营货运公司管理混乱。一是实际办公地点与登记地点不一致。有些公司将实际办公地点设立在居民楼里,且不悬挂公司名牌,导致执行中被执行人难找,无法执行;二是隐匿公司财产。有些货运公司公款私存、账外走账,甚至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三是私扣车主投保费用。有的公司将挂靠车主全额缴纳的投保费用私自截留,本应购买全险,却只买部分险种,导致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不能得到足额理赔。

(三)现有法律法规对故意逃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不足。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将具有履行能力的真正老板转至幕后,把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打工仔”变更为法定代表人,逃脱法律处罚;有的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关门走人,其原法定代表人再注册一个新公司继续经营。

三、解决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从细节入手,强化能动执行。扩大调查范围、对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调查公司设立时有无虚假出资、有无抽逃注册资本、公司经营中有无公款私存、帐外走账等情形,一经发现,立即按规定追加和变更执行主体,追回流失财产,确保执行效果。

(二)提高货运行业准入门槛,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一是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金以能承担一次较大交通事故责任为标准,以100万元为宜;二是规定所有货运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车辆,增强其资本收益;三是提高营运车辆的保险标准和种类,将保险标准和种类提高至足以应对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尽可能分散风险;四是设立货运行业风险押金,借鉴民工保证金制度,要求货运公司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当发生交通事故而法院不能执行时,就用保证金赔偿受害人。

(三)加强执行联动,提升对货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监管。人民法院应加强与税务、工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通过税务部门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管和资金走向的审查,通过工商部门严格控制货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对无履行能力的货运公司,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不予通过年审,建议交通行政部门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得再审批该法定代表人设立新货物运输公司的申请。

(四)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有些交通事故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而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生存,对此应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让他们渡过难关,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文关怀,从而得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来源:南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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