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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私自找帮工致人受伤,雇主应否担责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02次 [字体: ] 背景色:        

雇员私自找帮工致人受伤,雇主应否担责?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吴晓艳

【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的卸货员,2013年7月,该公司安排王某去工地卸载货物,由于车上某件货物太重,王某一人搬运稍微有点困难,便找来附近村民丁某帮忙。王某与丁某在车上卸货的过程中,丁某不慎从货车上摔下来受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丁某遂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丁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无偿帮工关系,该公司是否应该对丁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找帮工作业,丁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公司对于丁某的伤害更是不存在过错,因此丁某无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只能要求王某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邀请丁某帮忙,丁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评析】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

劳务进行帮工。本案王某是该公司的雇员,其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主动邀请丁某来帮忙,丁某提供的是无偿劳动,丁某与该公司之间也就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丁某是帮工人,该公司是被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公司雇员王某主动邀请丁某来帮工,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受伤,该公司作为被帮工人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王某作为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未经公司同意,擅自邀请丁某帮忙从事劳务活动,丁某在进行帮工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王某对于丁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王某对此次事故的造成存在重大过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综上所述,丁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丁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该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对于此次事故的造成存在重大过失,该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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