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之间签订的赡养父母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案情】张山和张四是亲兄弟,2012年9月其母去世后,留下一70岁的老父亲。对于父亲如何赡养,张山认为其父亲每月有1800元的退休费,其一人根本用不了这么多,自己赡养老父亲既可以图个尽孝的好名声,还能结余一点父亲的退休费,张四在外地生活照顾父亲也不方便,便提出由自己单独赡养父亲。两兄弟商量后签订了一个赡养协议:父亲的退休费1800元归张山领取,父亲也跟随张山一起生活,所有开支费用都由张山承担,张四只在逢年过节看望一下父亲,没有赡养义务。2014年2月,其父亲突发疾病,卧床不起,除花去十多万元的医疗费外,还需要请专人照顾,张山一人根本无力承担,遂要求张四也分担一半,张四认为当时签好了协议的,赡养父亲是张山的事,与自己无关,遂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协商未果后,俩兄弟诉至法院。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张山当初领取了父亲的退休金,赡养父亲后退休金还略有盈余,现在父亲有病,张山也应当全部承担。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当事兄弟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协议继续履行,张四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四也应当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张山当初之所以愿意单独赡养父亲,确实是考虑到父亲的赡养费用以退休金来赡养的话还有结余,但后来父亲身体生病,情况发生了变化,张山一人根本无力承担赡养父亲的重任。当时签订的赡养协议确实是二兄弟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情况发生变化后,赡养义务应由所有具有赡养义务的人承担。
【评析】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山当初愿意单独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确实是考虑到了用父亲的退休金来赡养父亲还有结余,他的想法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可以理解,至少是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如果能这样一直赡养下去,让老父亲能安度晚年,对兄弟两及老父亲而言,都是皆大欢喜的事情。然而老父亲突然生病使事情发生了变化,按照张山的经济实力无力单独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张四作为父亲的儿子,对父亲具有赡养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当事二兄弟签订了协议协议由张山一人承担赡养义务,但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张四对父亲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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