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驾驶人与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连责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卢金
【案情】
2014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赣G62635号两轮摩托车沿九江县双瑞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九江县新塘乡卫生院门前坡道处时,不慎将路边行人原告赵某碰倒,发生了造成原告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赵某受伤后被送至九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9800余元。九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九江华康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赵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120天。被告赵某驾驶的赣G62635号两轮摩托车属于被告王某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原告与两被告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摩托车侵害原告赵某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告王某作为赣G62635号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人,有义务为其所有的赣G62635号两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因被告王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被告王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直接侵权人张某对原告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赵某的损失共计68000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连带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680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国家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强制购买的一种机动车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摩托车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依法购买交强险。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摩托车所有权人,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直接侵权人即本案的驾驶人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通过该案,对所有的机动车所有权人都有一个警示作用,购买了机动车,就应当为车子购买交强险。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