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停运损失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晏城
【案情】
王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至A省某路段时翻下路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B省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因事故发生在A省,保险公司与王某在施救事故车辆的施救费及车辆定损问题上未达成一致,事故车辆一直停放在A省,导致了王某8万多元的停运损失。
【分歧】
对于该停运损失是由王某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中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据此,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该停运损失不需要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停运损失也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一部分。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该停运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定损后,车主虽对定损结果不满,但应及时的到4S店进行修理,减少不必要的停运损失,然后再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合理的定损存在过错,同时,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因此,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停运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停运损失。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导致运营机动车受损,必须进修理厂进行必要的修理,在修理期间被迫停止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损失,这种可得利益是确定的、必然的,即是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也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合理的定损存在过错,但车主将事故车辆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救助,造成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也是存在过错的。车主对因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也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与王某对停运损失的产生都存在过错,应当把机动车辆被损后的停运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同时根据王某自身的过错,相应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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