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他人车辆致伤可否要求车主赔偿?
问:2013年9月的某天,我欲去市里办事,后正好得知邻居齐某同样欲去市里,所以我就请求齐某看能否坐其便车去市里,齐某看平时关系不错就同意了。后齐某在驾车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自翻,导致我腿部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齐某仅支付了我的医疗费用.而对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我可否要求齐某赔偿?
答:你的这种情况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称为好意同乘,属于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双方构成无偿运输合同。虽然我国合同法对无偿运输合同中搭乘致伤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不并不意味着在此情况下车主无须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说明车辆既然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就应按此条的规定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负责。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就说明驾驶员对驾驶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车主齐某应当对你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你本人作为成年人明知所搭乘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具有一定安全风险,仍同意无偿搭乘,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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