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问:小长假期间朋友借我的车去自驾游,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三人重伤,交警认定为该朋友负主要责任,朋友是否构成犯罪,我作为车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因此你的朋友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你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没有上述两种行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