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调研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鲍红霞
醉驾入刑是2011年刑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危险驾驶罪也成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醉酒驾驶危及广大驾驶员、乘车人员及普通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6月30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7件7人,审结6件6人,均为醉驾案件。通过对这些个案进行调查,从中剖析发案原因,归纳犯罪特征,以降低发案率、预防犯罪为目标,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审结的醉驾案件基本情况
1、判刑情况。2013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醉驾案件7件7人,审结6件6人,审结的案件全部生效,其中判处缓刑1人,实刑5人,拘役一个月至五个月不等。
2、人员受伤情况。6个醉驾案件均造成了人员受伤,有4个案件造成了人员轻伤的后果,其中1个案件的受害人为未成年人。
3、驾驶车型情况。其中有3人驾驶摩托车,3人驾驶小型客车。
4、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其中有5人无驾驶证,3人驾驶摩托车均为无行车证、无牌照,3人均无驾驶证。
二、危险驾驶犯罪的原因分析
1、驾驶员对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危险驾驶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被告人甚至不知道醉驾已入罪,而有些人明知道违法却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酒精对中枢神经具有麻醉抑制作用,饮酒后驾驶人的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导致驾驶人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驾驶人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这些都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2、中国特殊酒文化氛围影响。作为礼仪之邦,酒一直是待客佳品,酒文化思想根深蒂固,逢年过节酒更是必不可少,因此酒也成为人们饭桌的常客。在一些地方,无酒不成席更成为一种习俗,人们在这种特殊的文化氛围中自然对醉驾的宽容度要高于其他违法犯罪。
3、摩托车驾驶者的风险意识较低。在审结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案发机动车为小型客车的有3件,为摩托车的有3件,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均为无证驾驶。摩托车主大多为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且多无牌无照,而醉驾汽车车主均有牌有照,这说明对汽车驾驶的管理相对规范,严禁酒后驾驶汽车的意识已经逐步深入人心,并得到广泛认同,但摩托车驾驶的管理亟待加强,摩托车车主的法律意识还有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强化。
三、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难点
1、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在公安侦查阶段,部分醉驾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此部分被告人会出现不及时到案的现象,特别是提供了保证人的被告人,不及时到案现象较为突出,导致案件审理程序迟延。同时,判决生效后,这部分罪犯的执行也面临较大困难。
2、部分被告人被法院决定逮捕后因患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造成收押难。特别是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看守所又不予收押,被害人意见比较大。
3、量刑尚无统一标准。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目前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拘役和罚金两种,刑种较为单一,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具体量刑并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各地法院在适用方面也有较大争议,影响司法权威。
四、对策和建议
1、统一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实践中,可以考虑提高本罪的法定刑,对危险驾驶犯罪,区分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尚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定刑,提高刑罚的幅度。同时,建议将危险驾驶罪纳入量刑规范化的范围,设定统一的量刑标准,以实现量刑的均衡。
2、整治摩托车驾驶群体。偃师市企业较多,工人多数以摩托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加强对摩托车无证、无牌及驾驶员醉驾的打击力度,整合宣传、教育和打击手段,重点防治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部分交通隐患。
3、建立打击醉驾工作的长效机制。法网的严密才能真正体现刑法的威慑性,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反应较为突出,所以司法机关对于此类犯罪应当形成协调严密、共同作战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严肃查处,并建立有效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以保持危险驾驶刑罚的威慑。强化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经常性会商机制,人民法院要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拿典型案例到广大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并采取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加大教育力度,使打击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深入人心,最大限度地遏制该类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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