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需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作者: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有关醉酒驾驶的案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自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首次对醉驾入刑,明确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之所以入刑,其理由如下:中国已经进入汽车时代,全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中国现有法律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处罚结果偏低,无法满足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中国是个酒文化大国,醉驾状况普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民众普遍要求对醉驾提高处罚;国际上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在刑法中都进行了严格规范,事实证明,对酒精零容忍的刑事立法是有效的,中国刑法应与国际接轨。
从刑法修正案不难看出,危险驾驶行为,包括醉酒驾驶和相互追逐竞争驾驶两种情形。危险驾驶罪是从交通肇事罪脱离出来的一个特殊的犯罪,但是,由于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是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构成的犯罪,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危险驾驶将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危险驾驶罪已经变成了故意犯罪。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强调的是过失,而危险驾驶罪强调的是故意。也就是说,如果危险驾驶,那么,不管是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危险驾驶犯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危险驾驶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危险驾驶犯罪中,所谓“情节恶劣”,实际上是指在机动车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犯罪不需要有严重的后果作为构成要件,但是,必须考虑到具体的情形,考虑到犯罪不能和犯罪未遂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表现情况多种多样,如果不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很容易出现滥用刑罚的现象。根据立法者的本意,之所以设立危险驾驶犯罪,就是要防止一些人在人来人往、人山人海的机动车道路上,不顾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在人迹罕至、荒郊野外的机动车道路上醉酒驾驶,那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是说,危险驾驶是在特定道路上的犯罪,而不是简单重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需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不能将那些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认定为犯罪案件,从而扩大刑罚的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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