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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分析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3次 [字体: ] 背景色: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分析

作者:内黄县人民法院 卞艳飞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自己的交通工具(如摩托车、小轿车),加之农用车辆和各种营运车辆的增加,道路交通建设的滞后和机动车数量激增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热点,笔者通过对我院2008、2009、2010年民商事案件受理的调查发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就内黄法院而言,据统计,2010年我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96件,2009年我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84件,2007年共受理此类案件73件,由此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道路交通事故已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成为影响我县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因素,因此,分析道路事故的原因,寻求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对策已迫在眉睫。

一、道路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农用车交通事故多发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用机动车辆多,安全性能差是农用机动车伤亡事故多发的根本原因,农用车构造简单,稳定性差,且速度快,驾驶人员无必要的和牢固的安全防护措施,极易引起伤亡事故。

(二)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差,成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祸首。在我县特别是农村地区,一些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较差,他们不仅不能遵守交通法规,反而在车辆一到手,而没有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上路,边开边学,由于这些驾驶员缺乏交通法规知识,没有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不管在人群密集的道路还是在车辆拥挤的公路,一味追求快,横冲直撞,突然转弯等情况时有发生,随时都会引发交通事故。

(三)安全管理不到位,放宽了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的空间。车辆在管理模式上,呈一阵紧,一阵松,没有形成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给驾驶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极。

(四)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难度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由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机动车交易不过户,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又存在挂靠,租赁和借用等情况,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员等多方人员,经常出现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等。对于发生死亡事故的案件通常出现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员均做为原告的形式,还有一些案件中保险公司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人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五)案件执行难度大。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评估鉴定和公告送达较多,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辖区,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而且事故发生后,车主往往是负债累累,而雇佣人员大多已经逃逸;另受害方涉及的当事人多,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常常无力支付,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拓宽解决案件的渠道,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要通过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减少或杜绝各种交通违章行为,预防和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源头管理,积极与交警部门配合。

严格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关,确保培训人员的培训质量,杜绝新手成为“杀手”。严把机动车辆检验关,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一律不检验,从源头上消除交通事故的隐患。

(三)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调解工作,探索有判有调的审判方式。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通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对纠纷的重要部分或者大部分已经达成一致,但仅有某部分双方僵持不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明确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一般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因为证据容易收集而使其争议的可能性较小。争议较大的常为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这些赔偿项目虽然涉及数额并不大,但因为计算标准的难以确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基本上占据了原告诉讼请求的绝大部分。在上述情形下,通常的做法是因为当事人不能最终达成一致而以判决结案。这种做法可谓“因小失大”,对双方当事人是不利的,也不利于案结事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对于上述情形,既然当事人已经就纠纷的大部分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就该部分协议予以确认,制作调解书平息当事人的大部分纠纷。使当事人尽早得到部分赔偿,恢复安定有序的生活。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部分纠纷,法院应本着当判则判的原则,及时予以判决。

(四)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其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扣押的肇事车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案件顺利执行提供保障;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按照生效判决要求及时赔付;对经查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认真说服申请人,先中止该案,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对有一定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制定按期还款计划,分期履行赔偿义务,对不按期还款的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敦促令,利用媒体予以曝光限期履行,对仍拒不配合执行的,坚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应每月定期主动跟踪受托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

(五)加强诉讼指导,减少涉诉信访。

信访投诉的案件绝大部分是由于当事人不了解诉讼程序、诉讼能力较差原因所致。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官应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在立案时、审理中和执行时对当事人加强诉讼指导,耐心说理,避免在法律程序上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减少涉诉信访。

(六)探索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与诉讼相结合模式,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了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为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建议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构建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三位一体”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结合的模式。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法院起诉解决。既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又实现分流部分案件,减轻法院办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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