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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件的反向思考

日期:2015-04-1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诉讼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赡养纠纷案件的反向思考

作者:项城市人民法院 陈书冉

从古至今,孝敬老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孙孝善,是家兴也。有很多著名的孝子故事,传唱至今。当代中国,更涌现出许多孝敬治家典范。甚至有许多自愿供养扶助非亲非故、孤独无依的老人的故事响遍中华大地。生活中,绝大多数子女都能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事身事心,尽心尽力。但我们一直提倡的,必然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另一负面,而且不会自行消散,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和基层城市,赡养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在精神上不能得到抚慰,甚至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所以,一直有层出不穷的赡养纠纷,在农村的基层民调组织中,在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自诉案件中,始终占着一定的比例,约占民事案件的5-10%。有些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有的子女把父母看作额外负担,有的还提出“先分父母财产然后再赡养”,“分家不平不赡养”甚至有的认为父母没有给与其所期望的条件,把自己的不成功迁怒于父母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行为,不仅有悖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而且于法律、道德所不容。所以,不赡养父母的人,在邻里遭受议论,在朋友间不受看重,在社会上为人所不耻,在子女亲戚间没有任何威望,甚至被法律制裁以至判处刑罚,即使这样,仍然有很多人冒天下大不讳仍然坚持着自己的所谓道理和行为,其间除了人性本恶之外,有没有一些长期形成的不平衡、或者来自老人的一些影响在里面?根据笔者从事十余年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赡养案件的产生,有100%的子女,存在重大错误甚至犯罪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并且已经有很多文章对此口诛笔伐,并讨论的淋漓尽致。但也至少有80%的老人,在整个纠纷的发生过程中,做事不当,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存在 。俗话说,不幸之人自有可恨之处,今天,我们就从另一个角度,反方向分析一点赡养纠纷形成的原因,在新形势下对赡养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类案件,确保老人的合法权益,或许会有裨益,以期同行在处理纠纷时有个客观公正的决断,在让子女恪尽赡养义务的同时,达到双方心理平衡,以便更加顺利地解决纠纷,以期达到真正的家庭和谐。

一、有50%的赡养纠纷,来自老人的过错比较明显:(以项城法院为例,2006年处理的24起赡养案件中,有12起老人有着重大过错。)

一)、己不正不能正人。有部分老人,自身道德品行差,在孩子眼里没有威信,年老不受尊敬。子女在心里鄙视父母,在感情上不愿亲近,造成心理障碍。在生活和感情上自然就很难亲近,甚至虐待遗弃老人。(这类案件占赡养案件的10%。)比如,赵某起诉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并要求追究儿子殴打老人的责任,赔偿医药费,法院经过调查,结果是因为老人多次趁儿子不在家,到儿子家里企图调戏儿媳,都被儿媳严词斥责,儿媳给儿子说,儿子不信,结果有一次竟让刚从外面回来的儿子撞上,儿子当场就把老爹打一顿,并掐掉了老头的粮食供应,与老子断了往来。这样的案件,显然不能作为单纯的赡养案件来处理。而且也不能单纯的指责儿子不尽赡养义务。

二)、父母常失,不已媚子。父慈于捶 ,家有败子。父母总是难于克服的过失,在于情不自禁的过分溺爱自己的子女。羊而不教,父母之过。有很多为人父母的,在子女少时忽略了道德教育,没有让子女形成尊老爱幼、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造成子女从小到大道德缺失,甚至违法犯罪,根本就不知道应该怎样做人,从而形成一定的思维和行为定式,在他们的词典里,根本没有孝敬二字,这些后果,在很大成分上是由父母未及时教育造成的,到头来只好自食其果,而且这样的案件,即使法院假以刑罚,子女慑于刑罚威力,有的有所收敛,有的则屡教不改,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此类案件占赡养案件的25%)如嘉陵乡的闫某,丈夫早年病逝。她带着儿女艰难度日。儿子在十几岁时就经常因为要钱不能及时给,隔三差五殴打她,女儿要报案,被她千求万求的拦着,女儿气不过,早早的嫁了人,结果儿子因为抢劫进了监狱,被叛了无期徒刑,他老来无靠,起诉女儿要求赡养,经过法庭再三劝导,女儿勉强表示履行赡养义务,但显然气恨不过。

三)、前有车后有辙,有的做父母的,年轻时对自己的父母和长辈不够孝敬,甚至虐待父母,没有给子女树立榜样,子女耳濡目染,屋檐滴水点点照,认为自己对父母不好是在惩罚父母或是向父母学习,是理所当然的事,有的明知不对,但仍然以此为借口,甚至变本加厉。(此类案件占15%)如曾经有个案件,在法庭上调解中,母亲指责儿子不孝,媳妇反唇相讥:我们没打过你吧?没骂过你吧?想想当年我奶奶怎么死的?你打过她多少次?我奶奶我都能打,你还支持着我打,现在我不打你已经便宜你了!做母亲的,除了哭得鼻涕眼泪外,竟无言以对。

这类案件,法院在处理时,较为困难。老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原因来自老人,就要从老人开始。对于前几种情况,首先要做好老人的工作,“先存在己,后望在人”。要老人正视现实,对自己的错误,要勇于承认,也看到孩子的长处,并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正视父母的缺点,努力找出父母的优点,从生命角度,要有感恩心态。让子女明白,赡养是义务,不是权力,不可以放弃。即使父母违法犯罪,自己的赡养义务也不能免除。至少摒弃前嫌,不能步父母的后辙,将来落得和父母一样的下场。并给自己的子孙开个好头。当然对于道德败坏的子女,仍然需要强制手段。

二、部分赡养纠纷,子女并不以不赡养为目的,而是对父母的做法有意见,没有选择合理的解决渠道,而是借题发挥或者因为有意见而殆于履行义务。(这类纠纷,约占赡养案件的20%。)一般有以下原因引起:

一)、不公则不平。作为父母,对子女不能够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处理事情不适当,或有特殊理由有不愿给子女解释,不能得到孩子理解,甚至产生误解,部分子女有意见。如李某,婚前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的大部分财产都是他和父亲辛苦挣下的,但在她婚后,父母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将大儿子挣的钱都无条件的分给老二,并声称此后它可以生不养,死不葬,并且找人立下字据。老大赌气,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但父母老年后,次子家庭条件也不好,而且两个老人多病,就引起赡养纠纷。

二)、有的老人仍有封建家长思想,认为老人应当像古代家族长者那样权威,忽视子女的权利。特别是对媳妇,老认为媳妇是外人,有重要的事背着媳妇,媳妇没有参事议事权,只有义务,导致媳妇意见大,婆媳矛盾突出,结果造成赡养纠纷。有的甚至因为媳妇未能生下孙子,在生孩子需要照顾期间,假以白眼,甚至冷嘲热讽,与媳妇结下怨根。很多婆媳老死不相往来,使儿子在家庭间处于两难,父母又认为是媳妇作梗,最终引起赡养纠纷。

这类案件,法院在处理时,要找准工作重点,调节是要注重化解矛盾,父不失礼,子不废行。让老人自重,发挥夕阳红余热,尽力体贴子女,与子女正面交流。

三)、有的父母对子女要求过高,不体贴子女。认为子女应该提供某种标准的生活方式,结果不能如愿。双方产生矛盾。有的父母有过分依赖思想,力所不能的事不做,力所能及的事也不做。认为自己年纪大了,年强势操劳很多,该享清福了。甚至在关键时候也不肯替孩子帮一把忙。导致子女有意见。子女父母沟通交流少,代沟严重,双方无法沟通,误会越来越深,直至无法沟通。导致子女对父母干脆不管或者只供给衣食,精神上很有距离。父母一气之下,便以让孩子丢人为目的,诉与法院。

这类案件,双方矛盾并不太大,只要稍加疏导,既有良好效果,首先要洞悉双方纠纷原因,掌握双方当事人心理,对于双方缺少沟通引起的,要同时作双方的工作,以消除误会。冰释前嫌。并让父母学会适当的赏识教育。在适当的场合夸奖子女孝敬。这样会让子女觉得欣喜而尽力满足父母的要求和期望。

三、还有一部分案件,不是哪一方过错造成的,缘于一些客观原因:如生活条件所限。(约占5-10%)有的家庭,特别是部分贫困地区,没有一技之长,一家人基本生活维持就很困难,有的家有长期病人需要照顾,顾此失彼。还有一种极特殊的情况,醉翁之意不在酒。有些赡养纠纷,问题根本不是生活问题。父母借赡养说事,其实指的桑,说的槐。或者子女对父母的某些意见,做工作无望,把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手段,法院曾受理一起赡养纠纷,有一个老太太,有四个子女,却只起诉其中一个女儿不尽赡养义务,并一再要求法官狠狠批评女儿,甚至关她两天才好,女儿到庭后,指着母亲的衣服说,你所穿的衣服哪一件不是我买的?你吃的,用的,有多少不是我送的?我有多少天没有去看你?但老太太仍然要法院教训他女儿,法官经过详细询问才知道,原来,她女儿和一个有妇之夫有不正当关系,母亲无奈,只好借赡养劝说女儿。法官在了解情况后,首先做女儿的思想工作,让他了解母亲的苦心,并讲明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母亲的苦心,母女最终尽释前嫌。

总之,赡养是个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和谐,每个人都摆正自己在家中的得位置,做子女的,主动亲近、孝敬父母,做父母的,尽力体贴子女,减轻子女负担。在社会上,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倡导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加大法制宣传,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才有可能让赡养案卷永远成为法院的历史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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