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赡养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作者:曹霞
泾县地处皖南山区北部,常年外出务工人员多达6万,村里到处都是留守老人,他们成了被子女遗忘的角落。2012年以来,泾县人民法院共受理赡养纠纷10件,如何让农村老人做到老有所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泾县法院组织对农村赡养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作了调研分析。
通过对法院受理的农村赡养案件调查,笔者发现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起诉的多为丧偶者和年迈病残者。原告大多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且有超过一半的丧失配偶。2、涉诉被告多为数人,很少有独生子女出现赡养纠纷。子女间相互推诿,法官调解工作难度较大。3、多数案件原告只起诉自己儿子。农村沿袭千百年来的传统习惯,儿子继承祖业并赡养父母,女儿一般不继承祖业,老人在赡养义务上对女儿也没有要求。4、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的抗辨理由基本相似,比如“老人没有为自己带孩子”、“老人对各子女一碗水没有端平”、“自己经济条件不如其它弟兄”、“自己做不了主,家里妻子管事”等等。发生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子女相互推诿、两老被判“离婚”。有的子女会认为父母偏爱一个子女,私下帮他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了“亏”。子女强行将两老分开供养,一旦一方老人先死亡,另一方老人长寿,一方子女便会闹意见,觉得自己吃亏,最后老人落得无人赡养的地步。
二是分家析产不均、老人再婚引发矛盾。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当老人不能劳作时,子女便会以分家不均为由拒绝赡养。老人丧偶另娶(或另嫁)后失去生活能力的,子女会认为不能干活时跑回来是给他们找麻烦,将老人拒之门外。
三是经济落后劳动力外流。调解组织调解力度不够,有些干部图省事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拖办,致使矛盾激化。农村经济相对落后,打工者中有孩子需要老人照料的,尚能寄钱物回家,如不需要老人照料孩子的,老人便被遗忘。
四是养老机构建设滞后,功能不全。虽然一些乡村建立了敬老院等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老人,但这样的机构数量太少,远不能满足农村老人的需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变农村养老观念。老人自身要从思想上变“依靠子女”养老为“依靠自己”养老,从“依靠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社会”养老。全社会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老人提供各种制度、物质和精神的社会化服务。
二、建立农村养老网络。乡镇建立敬老院,解决五保老人养老问题;结合当前开展的美好乡村建设在村一级建立幸福院,解决本村特别困难老人的养老问题;组一级建立互助站,根据老人实际需要上门服务,流动看护老人。
三、发展乡村旅游经济。结合泾县是宣纸之乡、生态之乡、文化之乡、革命老区的地方特色,大力发展地方旅游经济。不出家门也能增加收入,让更多的老人可以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物质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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