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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日期:2023-09-10 点击:47次

    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 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日期:2023-09-10 点击:34次

    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 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日期:2023-09-10 点击:70次

    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民间借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当借款利率畸高确需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 一名高校教师,多次参与评定副教授的职称都未能获得通过。现该教师认为,与其具有同样条件的教师已经通过评
    日期:2023-09-04 点击:69次

    一名高校教师,多次参与评定副教授的职称都未能获得通过。现该教师认为,与其具有同样条件的教师已经通过评定多年,故以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此类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吗?

  • 分公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吗
    日期:2023-09-04 点击:46次

    分公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吗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地以外的地点设立的经营所。具体来说,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可以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分散到不同的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通常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法律地位与总公司不同,其行为亦要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约束。

  •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日期:2023-09-03 点击:32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基本内容。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具体包含以下内容:A.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担保责任。B.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认购、缴纳与交付出资的担保责任。C.出资现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的差额填补责任。

  • 前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此后债务人又以该担保物为自己的后一债务提
    日期:2023-09-02 点击:75次

    前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此后债务人又以该担保物为自己的后一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就前一债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能否主张优先于后一债权的担保权人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 如何解决民事判决与刑事追赃、退赔之间可能带来的受害人“重复受偿”问题?
    日期:2023-08-31 点击:249次

    如何解决民事判决与刑事追赃、退赔之间可能带来的受害人“重复受偿”问题?应对刑事追赃、退赔与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协调,执行法院应结合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退还的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受害人)双重受偿。

  •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还能要求侵权人赔偿吗?
    日期:2023-08-30 点击:61次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还能要求侵权人赔偿吗?医保报销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相同。医疗保险是否报销,并不妨碍受害人继续向侵权人主张。在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了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受害人已不符合“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条件为由,向受害人追偿。因此,受害人并没有双重收益。对于侵权人来说,也并未加重其赔偿责任。

  • 人民检察院控告须知
    日期:2023-08-29 点击:55次

    人民检察院控告须知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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