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民事判决与刑事追赃、退赔之间可能带来的受害人“重复受偿”问题?
牵连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在并行审理情形下,民事案件的裁判无须等待刑事裁判结果,可能出现民事诉讼、执行与刑事追赃、退赔之间财产责任竞存,受害人有“双重受偿”或过度救济的情况。受害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向犯罪行为人所在单位主张权利的,无论其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应予认定的财产损失,不应包括刑事追赃、责令退赔部分,应当限定在通过追赃、退赔不能实现部分的财产损失范围内。在刑事案件中明确进行追赃、退赔,民事判决确定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刑事追赃、退赔与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协调,执行法院应结合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退还的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受害人)双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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