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校教师,多次参与评定副教授的职称都未能获得通过。现该教师认为,与其具有同样条件的教师已经通过评定多年,故以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此类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辑)
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人事争议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据此,对于教师与事业单位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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