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一户村民只能登记一户宅基地吗《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户内村民共有的,登记时应登记户内全部村民名字。即使户主去世,只要户内还有村民,也不必办理继承,更换户主即可。
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原则上以后者为准当事人围绕同一事项签订了多份合同,如何准确理解和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妥善处理纠纷至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案件的判决中基本上形成如下规则:数份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数份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不同,并不能互相覆盖、相互取代,因此,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同事项上的约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履行情况来理解和分析协议的关系和内容。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文义,所谓的欠付工程款应指的是金钱之债,故在本案能够查明甲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则应判决甲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丙履行金钱支付债务不能判决以房抵顶工程款。因此,甲以其与乙之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行使抗辩,无法律依据。故虽然甲、乙合同约定以房抵顶工程款,但是这属于甲乙之间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丙基于上述司法解释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条件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之诉讼时效的适用。
人民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债务人有权作为被执行债权的债务人提出异议
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施工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前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程序但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仅以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为由对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提出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要求当事人一同起诉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不能分案审理
原审法院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在二审中又要求作为共同被告的被上诉人分别承担责任的,应视为上诉人同意了法院对案件合并审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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