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王某某诉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为救助某热电公司职工使自己受到缺氧窒息的侵害,其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王某某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热电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
外卖骑手配送时撞伤行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外卖平台注册的众包骑手,其与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根据平台订单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单任务后,获得外包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服务期间,遵守外包公司有关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并提供相应服务;相关费用由外包公司结算,骑手不向合作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主张任何费用;骑手通过平台发起的提现或任何费用申请的行为,均视为向外包公司发起。
辅警单独对违停车辆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停告知单》,取证程序违法!第八条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本案中,交警一大队编号为FJ0317的辅警在没有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单独在道路上进行执法执勤,对案涉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不符合上述规定,取证程序违法。
工作微信账号权属的判断案涉微信账号系第三人袁某根据中印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中印公司对该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刘某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现刘某已和中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特别地域管辖的认定与理解根据法院审判意见,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履行地”的,才能认定合同约定了履行地。若仅如买卖合同中的交货地、发货地、收货地的约定等,不能视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借贷。
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已向刑事侦查部门报案,有关侦查机关已向当事人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者已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
风险律师费尚未到支付时间但确定发生的可直接判决由债务方负担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费用根据服务进度分期支付或者根据委托目标的实现情况附条件支付是常见现象。在诉讼中,法院对于判决由债务方承担律师费的标准往往是需要委托方已经实际将费用支付给律所。对于上述风险费用,则要求待其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这样虽然也保障了债权方的利益,但明显增加了诉累。对于确定会发生的后续律师费,最高院的一则案例给出了新的处理方式。
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计算机、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电子信息工具的普及,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还产生了大量利用网络、信息等进行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现象。我国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都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纳入其中,使得这种新兴证据不仅在立法中终于名正言顺,而且在进行刑事控辩、民事举证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但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全、审查、判断、运用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电子证据应有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电子技术的革命并不能直接带来司法证明的改变,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改变与完善,才能真正迎来了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
幸亏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否则中国道德水平真会倒退50年!“对消费者安全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漠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自身合法的利益。所以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刘碧波提醒消费者要诚信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他也建议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培养员工的急救意识和基本的救治理念,以便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能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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