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伪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诉讼中,有不少公司的经营者认为,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私刻公章,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犯罪,公司就可以对合同不认账,不承担合同义务。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02号)中的说理部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是2010年11月16日梁化同为600mw工程施工而以湛江一建名义与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的白增江所签订,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一建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化同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但因梁化同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增江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化同得到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化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梁化同的询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梁化同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构成表见代理,私刻公章合同亦有效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便使用私刻公章构成了犯罪,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公司也不能够否认其效力,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的。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与此相关联的还有《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当然,使用私刻公章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还需要考察相对人是否无过失,篇幅所限,本为就不展开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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