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前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此后债务人又以该担保物为自己的后一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就前一债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能否主张优先于后一债权的担保权人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日期:2023-09-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前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此后债务人又以该担保物为自己的后一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就前一债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能否主张优先于后一债权的担保权人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代位清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就前一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在不损害前一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前一债权人地位,其有权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依照《民法典》第414条等规定,成立在先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抵押权,故原则上担保人享有优先于后一债权的抵押权人的权利。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