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人身损害赔偿中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的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中护理费护理级别的确定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护理费的概念与分类护理费赔偿的一般原则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前,生活能够自理,本来无需支出该费用,因为遭受损害,不得不支出此笔支出,这笔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项财产损失。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护理费的赔偿是一个常见的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本条对护理费的赔偿作出规定,可以确立统一、明确的司法标准,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时间的确定及误工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 误工费赔偿的标准之一,就是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是怎样确定误工工资的赔偿数额,因为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前,有的有固定收入,有的没有固定收入,因而应当分为两个标准。其一,对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概念和特征及赔偿原则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能参加正常工作、劳动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由于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收入的损失,与加害人的不法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自然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误工损失。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赔偿的具体操作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这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确定方法,这一方法比较以前的方法更具灵活性,在适用和操作上但具有可行性,照顾到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需要。但是需要研究的是:第一,治疗是否一定要坚持公费标准问题。在我国的现行医疗制度中,存在公费和自费医疗的问题。如果一律坚持公费标准,可能对赔偿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不利。对此,我们的意见是,公费医疗标准太低,尤其是对于已经支出的医药费赔偿,完全按照这一死的标准执行,是不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第二,自己买药问题。赔偿权利人在受到损害后,有的是自己买药以应急,有的是自己买药治疗,有的是医院没有所需要的对症药需要到药店购买,等等。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赔偿的目的,在于对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所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该种赔偿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只有这样,才能够恢复赔偿权利人的权利,救济赔偿权利人的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的构成和适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既然为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就是债的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抚慰金赔偿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的基础,是首先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赔偿责任。在这个基础上,再须有受害人受有精神上的痛苦,并且该种精神痛苦与加害人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即为构成。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地位和性质 抚慰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同一或者近似的概念,系指对财产权以外之非财产上的损害,即精神上的损害,给付相当金额,以赔偿损害之谓。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精神损害赔偿与抚慰金赔偿并不是完全同一的概念。从精神损害赔偿的结构上分析,它是由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抚慰金赔偿这两个部分构成的。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致人死亡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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