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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讲座之侵权行为法概述

日期:2012-03-11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王利明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主讲人:各位律师,大家早晨好!今天我将和大家一起讨论有关侵权法问题。侵权行为法,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予以制裁以及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不是采取一次完成的方式,而是采取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的方式,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在物权法制订之后将要制订侵权行为法。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与完善侵权行为法,是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规则的需要。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对财产权进行全面与充分的确认,这就迫切地需要有相应的侵权法对财产权提供更充分的保护。侵权法的重要性我不想多谈,可以这样说,侵权法是保护权利的法,也是保护人权的法,它充分体现了法治的价值。法治是什么?我个人理解,法治的基本内涵应当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而对于私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要靠侵权法来完成。所以,侵权法越发达,就表明一个国家的法制越完备。我们都说,二十一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这个世纪,公民的权利也更容易受到侵害的世纪。比如说,很多高科技产品以及互联网的发达,都会对个体的隐私权等构成威胁。这就特别需要完善侵权行为法。因为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应走在权利之前,因此,专为救济私权特别是专为救济绝对权而出现的侵权行为法必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侵权行为法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将成为一编。关于民法典侵权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委托我们提出一个专家建议稿,我们已经提交了这样一个建议稿,但对其中的制度设计是否妥当,仍然需要进一步讨论。
近几十年来,在整个民法领域,侵权法发展是最为迅速的。表现在,侵权法的内容不断丰富,侵权法的边界一直在扩张,侵权法的理论也在不断深入,侵权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有学者认为,侵权法是现代社会最富有生命力的法律。这种看法也是不无道理的。侵权法的发展也代表了未来民法发展的方向。在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因为毕竟侵权法的规则大多是技术性的规则,不象物权法那样具有强烈的固有性和本土色彩。尽管我国的侵权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基本的框架,但是还很不完善。在侵权行为法的制订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侵权法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这对民法典的制定很有必要。下面我谈谈侵权法发展的趋势问题。
侵权法发展的第一个趋势是其保障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张。侵权法最早主要是保护财产权,或者说主要就是物权。以后,由于知识产权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纳入到侵权的保护对象中。从上个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人格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的对象又扩张到人格权领域。过去,由于侵权法主要以保护物权为目的,因此侵权法的一个主要的责任方式就是损害赔偿。过去为什么把侵权行为称为损害赔偿之债,很大程度上是从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主要的补救方式上考虑的。但是随着侵权法向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扩张,侵权法自身也发生了很多变化。
侵权法在保护各种绝对权利的时候,也遇到一个法律上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随着人格权的扩张,当人格权和物权的保护形成了一种权利冲突的时候,侵权法面临一种价值上的选择,这就是在出现了对财产权保护和对人格权保护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情况下,法律应做出一个什么样的价值上的选择?传统上侵权法主要以物权保护为对象,因此不存在这一问题。一旦向人格权保护扩张以后,就必然遇到这一选择。我可以举一个很典型的美国案例,它反映了侵权法在这个领域的发展趋势。这是美国依阿华州的一个高级法院的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里面,原告是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汉,他有一次到这个被告的一间已经长期没有使用的小棚子,或者说一个小屋吧,他想到里面去找一些水喝。他刚刚把这个门推开进入这个屋子里面,被告也就是这个屋子的所有人,正好在这个屋子里面收拾东西,当他发现原告闯进来以后,没有做任何的警告,马上就拿起枪开枪把原告的腿打断了。开枪打断原告的腿以后,被告拒绝赔偿,他的理由就是说他为了捍卫自己的物业。捍卫自己的财产不受他人的侵害,他有权自卫。但是原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广泛的争论。那么,这个争论的问题在哪里?一种观点认为,英美法有一个古老的规则,就叫做禁止非法闯入。就是说,任何人不得非法地侵入他人的物业,否则,所有人有权自卫。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做,对私人的物业而言,“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是一句古老的谚语,表达了对私人物业神圣不可侵害。那么,在个人物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采取一切防卫手段,包括开枪,这些都是合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闯入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侵害了被告的私人所有权,但原告从事这种行为没有构成对被告的人身威胁。被告在没有做任何警示的情况下开枪打伤原告,实际上是以侵害对方的生命健康权来捍卫自己的物业,保护自己的财产。这种观点认为,两种“法益”现在发生了冲突,一种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另一种是被告的私人财产,当这两种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的时候,侵权法应该优先保护的是生命健康权。这个观点后来被法官采纳,他在判决里面表述了一段话,后来这段话被美国《侵权法重述》记载下来,而且直接规定到美国《侵权法重述》里面。他在判决里说,个人财产毕竟是私有的,是属于个人的,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属于社会的,人的生命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利益。所以,最后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对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这个案件就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价值取向,这是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应当置于比财产权更为重要的位置。
合同法是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法律,而侵权法是保护人们财富的法律。现代侵权法也不限于对绝对权的保护,还扩大到对债权等相对权的保护。以《德国民法典》为例,该法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构成侵权责任。对于第823条第1款来说,立法者明确将该条所保护的权利限定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因为该款使用“其他权利”一词,属于兜底性规定,这为法官们不断扩张侵权法的保护范围留下余地。根据对该款的解释,既产生了人格权等新型的权利,而且也产生了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中,侵害债权制度称为“故意引诱违约”。举一个例子,比如,某个歌星与他人订立了演出合同,已经作了宣传广告,并且已经卖出了门票。但某人为了发泄对剧院的不满,在某小报上登载消息,说歌星不会来演出,给这个剧院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这个例子里面,行为人与剧院和歌星之间都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但他所从事的这种不正当行为造成了歌星不能履行其演出合同,剧院的债权也不能得到实现,所以,他实际上侵害的是合同债权。当然,一般来说,构成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主要是故意的行为,因为债权具有非典型公开性,第三人一般不知道他人的债权的存在,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过失行为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都要由第三人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这样责任的范围就过于宽泛了,就会使人们动辄得咎,对第三人也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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