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标准基准地,指的是在计算某些赔偿项目时所依据的标准所在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基准地,原则上不允许赔偿权利人选择,但基于一些赔偿项目关系到赔偿权利人的日后生活,本条对此作了特殊规定,允许赔偿权利人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基准地进行选择。
死亡赔偿金赔偿计算标准与计算期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吸收了有关的理论成果,总结了司法实务中的经验,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规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这一标准,比较容易操作,对受到损害的被扶养人的赔偿也比较合理。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案件中,必须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一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对这一标准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具有特殊性,即:它的构成必须以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为前提,同时要求既具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责任的构成,又具备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具有双重性的特点。
人身损害赔偿被扶养人及其生活费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扶养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表明加害人并没有将侵权行为直接作用到被扶养人的身上,被扶养人并没有直接受到侵害。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扶养请求权。
人身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沿革 所谓被扶养人,也称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其损害,但因加害人的行为侵害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侵害直接受害人的健康权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因而导致其扶养请求权间接受到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被扶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其原由直接受害人扶养,即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原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的问题 赔偿实际财产损失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丧葬支出的费用,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当予以全部赔偿。这是通行的理论。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的理论认为,人早晚皆难免于死,其殡葬费用,习惯上是由其遗族支付。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殡葬费用不能认为系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费用,充其量仅相当于比本来死期提早支出之费用之利息之损害而已。因此这种赔偿金应当赔偿提前支付丧葬费的利息为合理。
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具体办法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并非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首次出现。早在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就已经规定对残疾用具费进行赔偿,而且还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赔偿标准为“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及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了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的区别,不再把残疾赔偿金等同于生活补助费。在残疾赔偿金的内容上也有了实质变化,不再是“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而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和确定依据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因而,残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的功能,实现对残疾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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