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法律上理解分歧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因为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要追究民事责任,就应当采取刑事附带民事的办法来解决,受害人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应当影响受害人对于民事方面的赔偿请求。所以即使侵害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也仍然应当允许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我倾向于采纳后一种观点。为什么这么考虑?
主要有这么几点理由:
第一点,两种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完全不同。在刑事诉讼案件里面,受害人并没有能够作为原告对于赔偿问题单独提出请求。由于不考虑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其结果就是不能充分地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救。过去我们的做法就是大概赔偿多少就可以了,由法院总体估算。受害人根本没有机会单独提出请求。
第二点,赔偿的范围不一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受害人是不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的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这样一来,如果不允许受害人单独提出民事请求,这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利的。比如说,受害人在人身受到侵害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显然这是非常必要的。在我们平常所说的精神痛苦里面,有哪一种痛苦比面对自己的孩子、自己的亲属的死亡所遭受的痛苦更深更重呢?所以在侵权法中,当直接受害人遭受人身、生命伤害时,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原因就在于,间接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比其他痛苦更重更深。
第三点,这两种责任的判断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往往以刑事责任的成立作为民事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又提出法律上的一个问题——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两者判断标准完全不同。
我们从证据法上来讲,在英美法中,刑事证据所采取的标准是证据必须超过了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得到认定。但是在民事证据制度中,只要达到了合理相信的程度就可以了。这两种责任的判断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举证责任是完全不相同的。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即便刑事责任不成立,也难以肯定民事责任不成立。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再往前跨一步才构成犯罪,当行为人还没有跨出那一步时,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一定不成立侵权责任。第四点,从我们的考察情况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分开的,所以允许受害人另外起诉是合理的。也许有人说另外起诉不利于辩诉交易,但辩诉交易跟另外起诉完全是两回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辩诉交易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的交易,最后由法院来认可。更多涉及的是刑事犯罪的问题,一般并不涉及到民事问题。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