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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及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陈述的责任怎么确定?

日期:2012-03-11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王利明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1.关于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怎么确定?
过去我们对机动车造成损害一贯采取的做法就是由所有人承担责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批复,改变了这种做法,就是主要是根据管理人和占有人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根据在于: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通常是由于它的直接管理人和占有人的过失行为而引发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的后果,所以由他们来承担责任。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人是管理人和占有人,在造成损害的瞬间,所有人并没有直接控制机动车,所以他的过错是比较轻的,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我个人认为,在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由它的管理人、经营人、占有人承担责任,但是在这些人不能承担责任,或者他们承担责任不能完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由所有人负适当的责任。主要理由是:第一,所有人应当承担适当的风险,因为机动车在由他人占有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所有人是不能发生移转的,因此所有人还要承担风险和责任,毕竟是你自己的车,你当然要负一定的风险。这样做也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督促所有人在机动车交易完成之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所有人不负责任,这样通过登记移转所有权的办法就失去了必要性,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去办理登记手续了。第二,机动车致人损害不仅仅是机动车的占有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同时也是物件即机动车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生损害,所以不能够完全否认所有人的责任,毕竟所有人要对自己的物负责。第三,从实践来看,所有人也可能在机动车的占有移转之后而从中收益,因为机动车可能是通过承包等方式交给他人经营管理的,所有人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所以让所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合理的。此外,按照损失分担考虑,通过由所有人负担一定的损失来强化受害人的保护,也是有一定必要的。

2.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陈述的责任怎么确定?
关于这种责任,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合同责任,我个人不赞成这种看法。因为商品房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接受商品房广告不能说就作出了合意,当事人双方也没有就广告内容明确写进合同,所以不能认为开发商没有按照广告的要求来做,就构成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我赞成这种观点。这就是说,卖方在广告中作出的许诺没有写入合同之中,但是因为卖方在缔约过程中对买方作出了这种陈述,而现在卖方违反了这种陈述,尽管卖方这种违反不能构成违约,因为它没有写入合同里面,但因为买方对卖方的这种陈述已经产生了一种合理信赖,并基于信赖这种陈述而订立了合同,所以当买方的信赖利益由此而遭受了损害时,其所遭受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责任,对这一问题,两大法系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大陆法系认为,虚假陈述即使是故意的,也只能构成欺诈,而欺诈本身不构成侵权。按照大陆法系的观点,欺诈同样是在缔约中产生的,欺诈常常导致合同的成立。如果欺诈以侵权来起诉要求赔偿的话,就会出现法律上的障碍,也就是说,受害人以侵权来要求赔偿之后,尽管行为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那合同怎么办?特别是在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受害人按侵权来赔偿,一方面行为人要考虑合同,另一方面又作为撤销的理由来提起撤销合同之诉,等合同撤销之后再要求赔偿,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这逻辑是非常严谨合理的。在英美法的解释中,在故意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侵权,那么构成侵权之后,合同就自然的解除了,这样就可以单独以侵权来提起诉讼。按照这种看法,欺诈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之后导致合同无效,也可以另行以侵权提起诉讼。在商品房虚假陈述的情况下,由于这些虚假陈述的内容并没有写到合同中去,所以要采用撤销合同的办法来保护受害人是很困难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把虚假陈述仅仅当作可撤销的行为来对待,那是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所以有必要采用把欺诈作为侵权来对待的方法,这就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当然对于虚假陈述这种侵权行为来说,有必要在其构成要件上作出特别规定,通常是在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提起侵权之诉。

3.对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是不是应该有所限制?
产品责任涉及的问题很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从性质上看,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问题,如果单纯是不适当履行合同的问题,那是一个普通的违约问题。产品责任不是单纯的违约,而是指由于产品不合格而造成了他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精神损害。我们对产品责任应当作出适当的限制,首先从损害后果来看,如果仅仅造成了履行利益的损失,就应当根据违约来提起诉讼,如果因产品缺陷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的,那就不能以违约来提起诉讼,而应当以侵权来提起诉讼。其次要考虑是否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是单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不涉及到第三人的,可能可以按照合同责任来处理;但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话,恐怕就超出了合同责任的范围,就应当根据产品责任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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