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争议非常大,也是侵权法争论的—个重点。在法院内部现在也有两种观点,民庭的许多同志认为,犯罪行为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即使犯罪行为人受到了刑事的追究,也应当允许受害人在民庭单独起诉要求赔偿。但是刑庭大多同志认为,在追究了犯罪行为人的责任情况下,只能采取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受害人不能单独起诉。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下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只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办法,受害人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我认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而且也应该分开,而不能够强调一揽子解决,理由有以下几点:
民事和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不同,当事人也不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公诉机关和被告之间,民事案件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如果要采取一揽子解决办法,首先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受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如何给受害人一个提供请求的机会和程序?有人说不需要什么程序,法官确定就行了,那法官的确定能完全代替受害人的请求吗?法官确定的是否都是受害人想要的呢?这可能和我们长期有这样一种观念有关,就是认为法官总是能为当事人着想的。
我认为未必这样,民事的问题还是应该尊重受害人自己的自主自愿比较好。事实上在很多案件中,正是因为法官的意志完全不符合受害人的意志,所以受害人才会无止无休地来找,说赔得太低了。所以有人说,已经对犯罪行为人惩罚了,就已经起到报复的作用了,受害人应该感到满足了,这种说法我不赞成,犯罪行为人惩罚了,是国家对他实行的惩罚,受害人并没有因此而获得赔偿,刑事责任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民事责任才是对受害人的—种赔偿,国家的责任并不能代替对受害人的赔偿,当然刑事制裁后受害人可能会得到某种安慰,但这毕竟不能代替他实际造成的损害是否得到了补救,有人说赔偿太多执行不了,我认为能不能执行是另外一个问题,关键是要不要赔的问题,比如象精神损害要不要赔,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其实用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是很危险的,因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证明标准是很不相同的,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要大大高于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这种完全由刑事责任一揽子代替民事责任不利于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提供补救。允许受害人另外起诉要求民事赔偿,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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