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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关于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问题

日期:2012-03-11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王利明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公平责任是不是可以不依赖于侵权行为来起诉?
答:我认为还是应该用侵权行为来起诉,有人认为,公平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不是一种真正的法律责任。我个人不赞成这种看法,实际上,公平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发生了损害,侵权行为也发生了,只不过是没有考虑过错。在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造成了他人损害结果,受害人要求获得这种赔偿,这种赔偿不是一种道义上的赔偿,还是—种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必须找到一种请求权的根据,这种根据既不可能是违约责任,也不可能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能找到的唯一根据就是侵权行为。所以还必须以侵权行为起诉。
问:关于国家赔偿的问题。
答:关于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问题,是侵权法上讨论的一个重点。我们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国家赔偿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同时我们的《民法通则》第121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也做出了规定,这就造成了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可能有两种性质的侵权行为,一种是依《国家赔偿法》而提起的国家赔偿,另一种是依《民法通则》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这两种诉讼依据的法律是不一样的,管辖的范围不同,一个是在民庭,一个是在行政庭;一个是作为行政侵权,一个是作为民事侵权;特别是在赔偿的范围上有很大差别,国家赔偿是一种有限制的赔偿,很多损失是不赔偿的,比如说精神损害是不赔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也是很有限的,但是民事侵权的—个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所以—个行为有可能涉及是国家赔偿还是民事侵权的问题,究竟如何界定和区分这两种行为是一个难题。
从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逐渐走向融合,是一个必然发展趋势。现在不少国家没有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严格区分,受害人都可以在民庭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在很多国家也基本上是一样的。应当看到,我们的《国家赔偿法》的制定是法治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毕竟我们要看到国家赔偿的范围还是很有限的,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公民和法人的保护,应尽量促使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接近,适当地缩小国家赔偿的范围,除了冤案赔偿之外,尽可能地扩大民事赔偿的范围。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不适当地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倾向。比如,凡是政府机关的车把人撞伤了,就可以到法院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因为按司法解释,凡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都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做确实减轻了政府的责任。但是我们认为,政府的车把人撞伤了,和老百姓的车把人撞伤了,有什么区别?我不太赞成这种扩张国家赔偿范围的做法。因为这样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是不利的。相反,我倾向于应当限制国家的赔偿范围,扩大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但是,这就需要明确区分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我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造成公民、法人的损害的,可以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除此之外,都应当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
具体来说,第一个方面,要先考虑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如果完全是以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可以考虑适用国家赔偿。第二个方面,必须考虑这种行为是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当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不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仍然是民事赔偿。第三个方面应当考虑是否针对特定的行为相对人实施的某种行为。比如说,某政府机关因为登记出现错误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尽可能地考虑适用民事赔偿。一般来说,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考虑按照民事赔偿来处理。比如《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因为它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对法人人身权的侵害,因此对侵害法人人身权的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就没有依据。之所以扩大民事赔偿,是因为民事赔偿遵循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凡是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精神损害的,都应当赔偿。因此只有扩大民事赔偿的范围,才能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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