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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离婚彩礼返还纠纷案之当事人仅进行了结婚登记而未共同生活的认定

日期:2012-04-24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男(经济条件尚可)与王女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未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王女至今仍居住在娘家(双方没有共同的房子,也没有把财产衣服等东西搬到一起,当然,双方有时会在一起)。

2006年3月,张男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王女离婚,并返还婚前索取的彩礼2.6万元。

【审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由王女返还张男彩礼6000元。

【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并且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本案张男经济条件尚可,给付彩礼并未导致其生活绝对生活困难,显然这一条件不符;但如双方未共同生活,则王女就应予以返还彩礼。

那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呢?结婚5天或一个月就分居是否也算共同生活过呢?小鸳鸯天各一方只不定期的相聚算不算共同生活?

有观点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是在一起生活过,就应认定是共同生活,但办理登记手续后未在一起同居的,则未共同生活。理由是最高院在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时,就考虑了风俗观念,所谓的共同生活与非共同生活的区别是大家都知道双方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当然不能简单理解为性生活)了,基于此种认识结婚后即便才生活一天也可以构成“共同生活”。因此上述情况均属共同生活,即便只生活了一天就分居也属共同生活,故本案王女不必返还彩礼。

事实上,共同生活的界定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问题,法律并无细化的规定。客观讲,共同生活是指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质和经济生活及精神生活,它应当是较长期的、稳定的共同活动,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活在一起,包括共同支出、起居等。换言之,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才是共同生活。当前,有些年轻人虽登记结婚了,但并没有搬到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有举行结婚仪式的场合。他们登记后,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或是等房子、或是等着筹备仪式,而没有共同生活。生活是日常生活,并被他人认为是共同生活,而不是仅仅发生性关系,是否有性生活(夫妻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一种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

因此,共同生活一般应当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的形式及经济是否独立等方面综合考虑(当然,这是一个法官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否退回彩礼之所以要考虑是否共同生活,主要是因为共同生活既有物质上、财产上的共同消耗,也有感情上的共同交流、抚慰。举个不确切的例子,如果男女双方只是在结婚当晚住在一起或虽住在一起但没有进行性生活或者仅当晚进行了性生活,第二天女方就跑了,以后一直没在一起,这些情况下能算共同生活吗?夫妻身份本身存在特殊性,不应单纯的认为两个人在一起,或进行过性生活,就简单的认为是生活在一起。因此,如果共同生活时间短而彩礼多,财产上的共同消费不多,感情上的抚慰交流更少,例如收了几万元的彩礼,只一起生活几天,那么,便不能以有共同生活作为不退回彩礼的理由。结合本案情况,双方应视为未共同生活,故王女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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